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港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港中旅”与“中国国旅”分属于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均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
“港中旅”与“中国国旅”分属于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均是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通过商标监测,我司发现“港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了多件“港国旅”商标(第35类第19589951号、第42类第19590362号、第43类第19590352号)并获得初步审定,经与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建议与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联动,双方共同对该系列商标提起异议,着重以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扩大保护为由,阻止“港国旅”系列商标的注册。
日前,我司收到“港国旅”系列商标异议决定书,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在第42类和第43类“港国旅”商标中,商标局认为“港国旅”与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港中旅”系列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认为“港国旅”构成对“中国国旅CITS”驰名商标的摹仿,同时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在第35类第19589951号“港国旅”案件中,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与不属于类似服务,难以认定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构成对“中国国旅CITS”驰名商标的摹仿,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对异议人的“中国国旅CITS及图”跨类别予以保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局异议决定书内容节选: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在“旅游服务”等服务上的“中国国旅CITS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驰名商标显著文字“国旅”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
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他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被异议商标“港国旅”不予注册 由上述“港国旅”系列案件不难看出,因驰名商标具有的极高知名度,不仅限制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而且在不同类别上仍然可以限制他人申请注册抄袭、摹仿驰名商标的商标。
同时,驰名商标亦具有品牌效应、无形资产增值、影响企业上市等多重作用因此,已具有驰名商标的企业不妨多多发挥驰名商标在维权中的重要作用哦 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李亚东、张宁宁提供了本次异议申请的法律服务。
附商标图样:
被异议商标 (第35、42、44类)) 被异议商标 (第35、42、44类))
引证商标(第42、43类)
引证商标(第39类 驰名商标)查看原文:从“港国旅”系列商标不予注册看驰名商标的保护优势_JANLEA_正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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